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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教师发展师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添加时间: 2024-03-15

大连艺术学院教师发展师队伍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目标,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发展师是指经过学校一定程序遴选并认定的师德高尚、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传、帮、带”能力,支持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校内优秀人才。
  第三条 教师发展师队伍的建设目标是建立一支具备专业背景、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校教育特点和发展趋势的高素质教师发展师队伍。教师发展师还需要具备持续学习和自我更新的能力,需要通过参加各类培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其他教师,推动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构建教师发展师管理体系,包括储备定位、能力培养、发掘选拔及激励机制。通过3年建设,形成占教师总数比例5-10%,素质高、业务强、多元覆盖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团队。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师发展师负责主持各学院及基层教学组织安排的教研、科研、指导、分享活动。
  第六条 教师发展师参与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类教学竞赛评审、教学能力提升培训、课程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教师发展师承担学校职能部门组织安排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教学技能工作坊、师德师风主题沙龙、青年教师优先成长、教师数字化素养、产学研创骨干研学、竞赛指导特训营等各类活动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爱岗敬业,无师德处分记录。
  第九条 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背景,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十条 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志愿支持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服务于学校教师的职业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具有教育教学相关领域技术专长,能够指导教师在教学方法、教学技术、教学改革、教学竞赛、教学成果、课程开发、课程思政等方面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提升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良好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课程设计和教学实施。
  第十三条 具备创新思维和敏锐的观察能力,能够根据我校培训需求进行课程优化和调整。
  第十四条 通过学校教师发展师选拔。
  第四章 选拔流程及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师选拔流程包括参加专业培训、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等环节,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教师发展师安排工作任务,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任务安排完成度及培训学员满意度评价,对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将不予继续认定或聘用。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学院在组织的各类教学指导、教师培训、项目评审、教师评价等工作中优先聘用教师发展师,并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给予一定劳务补贴。
  第十八条 对承担校内教学技能工作坊、师德师风主题沙龙、青年教师优先成长、教师数字化素养、产学研创骨干研学、竞赛指导特训营等专项培训工作的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业绩突出的教师发展师在职称评审、岗位定级、干部晋升、评奖评优中拥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教师发展师给予年度绩效奖励与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谭雯溢
审核/谭雯溢、于小婷、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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